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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通过审议
2007-11-19 17:15
[本网讯]建德城镇居民医保办法通过审议 本市非从业人员今后也将医有所保
11月1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建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确定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将在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本市非农户籍尚未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都将纳入医疗保障体系。


    建立和完善面向城镇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并将其纳入今年的政府工作目标之一,在多方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建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通知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个人缴费标准以及医疗待遇享受政策均按《建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执行。据悉,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按每人每年75元标准进行筹资,其中个人缴纳35元,乡镇(街道)和市财政分别补助15元和25元。住院报销比例501元-5000元40%、5001元-10000元50%、10001元以上60%,封顶额4万元。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20%。(王智杰)编辑 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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