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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第一次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2007-11-23 00:27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指导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3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07〕124号)和《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建政府函〔2007〕121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1、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2、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建立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为优化区域产业结构、科学编制各类规划、制定环保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3、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和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市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我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进一步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4、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增强政府、各部门的环境应急预警能力,确保我市环境安全。


    二、普查时点、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


    建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上述产业活动单位中,经工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均列入普查对象。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茶叶以及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源普查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展开调查。


    渔业源普查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场)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贝、蟹等规模化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1)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3)医院;(4)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各类集团公司总部、属企业性质的设计院所和其他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写字楼、办公楼和营业楼;(5)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1)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进行就地处理的设施);(2)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专门从事为工业园区、联片工业企业或周边企业处理工业废水(包括一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集中设施或独立运营单位〕;(3)垃圾处理厂(场);(4)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处置厂)等。


    5、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的其他规定。


    (1)以各乡镇(街道)为基本普查单元,村、社区、居委会为普查小区,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其中:大型联合企业所属的二级法人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法人单位所在地普查;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设投入试生产、试运行且尚未通过验收,但已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本次普查;试生产未通过验收,事实排污不足1个月的建设项目,不纳入本次普查。


    (3)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污染源(关闭前生产时间长短不限)和在2007年度未进行生产的停产的污染源不纳入普查对象;在2007年度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的停产污染源,纳入普查。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含使用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机构职责及部门分工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街道)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1、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根据《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建政函〔2007〕121号)精神,市政府已成立建德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普查办)。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由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市普查办组织实施。


    2、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市农业局、市水电局、市林业局应根据《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要求,成立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我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3、各乡镇(街道)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普查办要加强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各村、社区、居委会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小组,配合各乡镇(街道)普查办,统一协调和做好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4、重点调查产业单位的普查机构。


    重点调查产业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和工业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农业局:负责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作物、畜牧业等农业源的普查,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组织对农业源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农业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市水利水电局:负责水产业农业源的普查,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组织对水产农业源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水产农业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花卉经济作物农业源的普查,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组织对花卉农作物农业源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花卉农作物农业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市统计局:参与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及有关具体政策的制定,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协同环保局做好普查数据的核定、统计和普查成果的分析、资料开发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媒体,进行污染源普查的社会宣传和动员,配合普查办制定方案和计划,开好普查成果新闻发布会等。


    市发展和改革局: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济发展局: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协同环保局做好工业源普查及普查数据的核定、统计和普查成果的分析、资料开发工作。


    市公安局:配合环保局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放射性伴生矿基本信息,配合环保局做好全市放射性污染普查工作。
市建设局:参与生活源普查,配合环保局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普查。


    市城管执法局:参与生活源普查,配合环保局做好城区服务行业生活源、垃圾填埋厂(场)的普查。


    市卫生局:配合做好医疗卫生系统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建德分局:负责提供清查所需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基本登记信息,协助环保局做好普查工作。


    市供电局:配合做好火电行业的污染普查、提供用电企业名录。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清查所需的企事业单位基本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普查实施与保障


   (一)技术保障


   1、编制方案。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污染源普查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提出分年度、分阶段的工作要求,科学制订污染源普查方案,并及时报送省、市普查办备案。


    2、加强监测。污染源普查监测是开展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基础,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监测工作,建立相应的监测管理制度、监测台账和数据库,定期向市普查办报告污染源监测情况。按照杭州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全市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工作的通知》(杭环发〔2007〕72号),对各类重点污染源开展定期监测。重点污染源的普查监测频次,废水为一年4次以上,废气一年2次以上,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


    3、普查技术路线。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与企业自报相结合。


    对工业源中占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人员保障


    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普查办要按照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建环发〔2007〕72号)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加强培训。市普查办负责对各乡镇(街道)普查办的工作人员、清查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等培训,市农业局、水电局、林业局负责对农业源普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坚持规范培训和高质量培训,确保所有经培训的人员能承担相应的污染源清查、普查工作。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是搞好普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认真切实抓好。10个重点工业源配2名普查员,40个一般工业源或集中式设施配2名普查员;60个农业污染源配2名普查员;80个生活污染源配2名普查员;10名普查员配1名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由市普查办负责,采取乡镇(街道)、单位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提出拟聘人选,或进行公开招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都要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工作证。录用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名单,报杭州市普查办备案。


    (三)质量保障


    加强普查质量控制:制定《质量管理技术规定》开展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我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结合我市产业特点,聘请化工领域的专家参与普查全过程工作,依托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普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


    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费按任务分工由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普查进度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7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2007年9月底前)。在2007年9月底前按要求成立普查领导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和相关牵头负责人,落实普查经费。


    2、组织动员和宣传(2007年10月开始至整项工作结束)。召开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进行全市动员和部署(2007年10月底前)。


   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系列普查宣传工作。


    3、制订普查方案(2007年10月底前)。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普查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4、选聘清查阶段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2007年11月中旬)。市普查办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清查阶段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指导意见》,各乡镇(街道)普查办负责清查员和清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


    5、建立清查底册,开展清查(2007年12月底前)。市普查办整理汇总全市工商、统计、税务、质监等部门的企业和个体登记信息,完成清查底册的编写。各地的工商、统计、税务、质监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向市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


    市普查办根据清查底册,组织清查员入户走访清查,对清查数据进行录入、审核、汇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需要普查调查的名单名册。根据普查名册,划分普查小区。


    6、选配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2007年12月底前)。市普查办印发《建德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配工作指导意见》,各乡镇(街道)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普查员。市普查办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对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


    7、普查监测(2007年12月底前)。按要求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12月)


    1、组织入户填报普查表(2008年1月-3月)。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


    2、组织入户审核普查表(2008年1月-3月)。采取普查员交叉入户审核普查对象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表的审核工作。


    3、建立我市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2月-3月)。市普查办组织普查数据的审核、录入、校验,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


    4、进一步修正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2008年3月-4月)。市普查办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数据进行质量监督和抽查审核,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与汇总,修正全市污染源数据库。


    5、上报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4月-5月)。市普查办在2008年5月底前将普查数据提交市普查领导小组审核,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杭州市普查办和建德市政府。


    6、完成全市普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汇编普查资料(2008年6月-8月)。


    7、组织通过杭州市普查办对我市普查工作的验收(2008年8月-12月)。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12月)


    1、发布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成果课题(2009年1月-6月)。


    2、开发利用普查成果(2009年1月-10月)。


    3、总结表彰普查工作(2009年12月)。


    4、编制普查成果分析应用建议报告(2009年8月-12月)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建德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责任编辑:吴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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