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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1月1日起实施
2007-12-09 22:19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省墙改工作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为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新建、扩建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对现有的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新增粘土资源采矿许可;鼓励现有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利用江河湖淤泥、建筑废弃土等资源生产空心粘土砖。对于违反规定生产、使用粘土砖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生产、使用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0.5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万元。

  我市从1997年开始开展墙改工作,目前我市共有新型墙体材料企业29家,年产量为4.72亿块砖(折标砖),占墙体材料总量的100%;城镇新墙材应用建筑面积为32.29万平方米,应用比例达98.45%。自2004年以来我市开展了砖瓦行业的全面整顿,共拆除砖瓦窑42座,复耕土地480亩,彻底告别了小土窑、小立窑,结束了粘土砖瓦生产的历史。墙材产业结构调整取得可喜成绩,全市非粘土新墙材(不含页岩多孔砖)年生产能力为3.2亿块标砖,占墙材总生产能力的35.6%。墙改工作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全年可节约土地778.4亩,节约能源2.29万吨标煤,减少废气排放0.07万吨,利用废渣18.08万吨。

作者:坚代军 墙改办 责任编辑: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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