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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契税有新政策
2008-04-22 07:09

    根据浙江省最新出台的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政策有如下优惠: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上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二、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面积在普通住宅标准内的,按1.5%征收契税;面积超过普通住宅标准的,按3%征收契税。该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多征税款退还纳税人。

    作者:袁绍红 责任编辑:王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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