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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预征税额调整为每平米35元
2008-05-07 14:37
[本网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贯彻实施办法正在上报省政府审核。为便于开展征管工作,浙江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浙财函[2008]61号),对我省耕地占用税预征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耕地占用税预征税额标准分为四档,每平方米分别为50元、45元、35元、25元,我市排在第三档,即由原来的9元调整为35元。具体标准如下:


    占用耕地(含园地)的税额标准每平方米为35元。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上述税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占用耕地的税额标准执行。


    市财政局作为本级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按上述耕地占用税预征税额标准进行预征,并向纳税人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待省人民政府明确各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后,再对纳税人进行税款多退少补汇算清缴。并积极商同土管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预征和清算工作。(袁绍红、洪飞霞)编辑 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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