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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部署200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2008-05-29 16:21
[本网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55号令)的规定,市财政局、地税局、市残联近日部署200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征缴的范围:本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杭州市驻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当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的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额的计算公式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总数(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1.5%-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0%。2008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工年平均工资按24560.00元/年.人计算。


    征缴的方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采取“按年征收、先核后征、一次缴纳”的方法。纳入市级财政综合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中小学校)于8月份由市财政局国库集中划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医院等不纳入市级财政综合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全市各企业、社会团体应于今年8月份税款征缴期内,按规定向主管地税分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核减的办理: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于今年6月25日前向市残联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并填写《先核后征审核表》,经市残联审核后,凭核准后的《先核后征审核表》到征缴部门办理申报。到市残联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1、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2、残疾职工《中国残疾人证》复印件;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3年以上用工合同(需劳动保障部门签证)复印件;4、用人单位给残疾职工办理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证(农村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除外)及当年养老保险对账单复印件;5、残疾职工上年7-12月的工资(不低于本市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银行存折发放复印件。 福利企业凭合格的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于同一时间到市残联办理免征手续。 (市残联) 编辑 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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