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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商业活动不得随便搭“奥运”便车
2008-07-08 23:10
警示:商业活动不得随便搭“奥运”便车

  奥运即将到来,而我市一些商贩非法搭乘“奥运”便车现象却屡有发生。市工商部门再次发出警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运相关标志。

  近日来,大同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镇一家服装店在“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中,擅自将“Beijing2008”、奥运五环标志、奥运福娃图像以及“京”字图案的会徽等奥运标志用于其促销广告,并打出了“迎奥运,买一送一活动”的横幅。因该店主无法出具相关的授权证明,执法人员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对涉嫌侵权印刷品广告予以扣留,并对相关当事人立案调查。

  市工商部门透露,这样的事例在我市并不鲜见。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不少小商贩以为搭“奥运”便车只是个人行为,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根据相关规定,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奥林匹克旗、格言、会徽、会歌、名称、吉祥物、口号、“北京2008”和本届奥运会的名称以及简称等相关标志都在条例保护范畴之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

通讯员:吴群  建德新闻网记者:胡燕群  责任编辑: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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