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8年退休(退职)的人员,继续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70%封顶。
二、为妥善解决2008年当年退休(退职)的人员与2007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2008年退休(退职)的人员可在新老办法对比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加过渡性调节金。杭州市(含所辖县、市、区)过渡性调节金为40元。
三、根据修订后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为了妥善衔接《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订前后的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2008年第4季度退休的人员,如按当地2007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计发的最低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于当地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水平予以补足。(王智杰)编辑 徐卫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