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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意见稿]
2008-07-18 08:45

 《建德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08年7月14日经第1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08年7月25日前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
1、邮    箱:
ztzy_007@163.com
   2、来信地址:新安江街道白沙路16号(邮编:311600)
3、联系电话:64732771  联系人:张  弢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老年居民的养老问题,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市委〔2007〕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建德市非农业户籍且已满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养老保障的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本市撤村建居“农转非”、征地“农转非”人员,原农业户籍年限可视作非农户籍年限。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对象: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各类保障待遇人员,包括按月领取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人员。

(三)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五八城迁”等政府其他保障待遇的老年居民,参加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后,原享受的补贴待遇停止发放,不得重复享受。

 二、缴费标准和保障待遇

(一)参保人员以申请参保时的实际年龄按每月100元或170元(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一挡)的标准计算至75周岁,实际计算的应缴费年限不足3年和7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3年计算,一次性缴清所需费用。
参保时持《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持证期间免于缴费,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二)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自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缴费标准选择每月100元的,待遇标准为每月175元;缴费标准选择每月170元的,待遇标准为每月300元,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和财政补贴构成。

(三)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标准调整后,新参保人员按调整后的缴费标准缴纳生活保障费。

缴费及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生活保障费,其亲属应在30日内按规定办理老年生活保障关系终止及个人账户余额清算手续。对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或冒领老年生活保障待遇的,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参保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生活保障待遇,不参加待遇调整。刑满释放或劳教期满次月起生活保障待遇按判刑或劳教前标准发放并参加以后的待遇调整。停发期间的生活保障待遇不予补发。

 三、个人帐户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建立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缴纳的生活保障费全额记入个人帐户,并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每年计息一次。

(二)从参保人员按月享受生活保障待遇之月起,其个人帐户按每月100元或每月170元的标准逐月扣减,个人帐户用完后由市财政负担。

(三)参保人员因户籍迁出建德市行政区域、出国出境定居、死亡或其他原因导致老年生活保障关系终止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或继承人。

(四)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人员被征用土地后,仍要求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如本人要求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可抵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个人承担部分,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关系。抵缴后仍有余额的,实行一次性支付。

(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要求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其个人专户未领部分金额本息可抵缴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金,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抵缴后仍有余额的,实行一次性支付。参保险种选定后不得更改。

 四、基金管理

(一)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负责生活保障待遇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支出专户。

(三)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参保人数及时将财政补贴资金划拨到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财政专户。

 五、工作职责和办理程序

(一)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市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政策制定及申请人参保资格审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安排及管理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及其所辖社区配合做好参保人员的资格审定、待遇终止时的信息传递和享受待遇资格认证等工作。市公安、民政等部门协同做好涉及参保人员参保及待遇资格的确认等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资金筹集、参保登记、账户管理及待遇审核发放等事项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申请,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汇总审核并在社区公示,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参保资格认定后,参保人员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确立老年生活保障参保关系,并从次月起按月发给老年生活保障金。

 六、其它

(一)国家和省对本办法所及内容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由劳动和保障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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