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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三新”研究开发费享受所得税优惠
2008-11-08 09:21
[本网讯] 根据省财政厅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近日出台的《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精神,企业在研究开发具有实质性改革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服务费用支出,包括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都可以享受政策优惠。


    按政策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自主立项,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相关费用自行扣除,税务机关实行事后管理。


    已经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仍可以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优惠政策。账证不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企业,不得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市财政、地税局)编辑 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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