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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日前出台
2009-01-07 15:08
[本网讯]日前,建德市下发了《关于建德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试行)》。该制度是由建德市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旨在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该制度适用于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城乡低保工作业务审查、审核、审批和行使管理职权的组织和相关工作人员。


    制度明确了城乡低保管理、审批工作实行乡镇(街道)、村(社区)分级负责制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同时明确了城乡低保工作职责:一、市民政局负责本市辖区内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和审批,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管理和审核工作。二、乡镇(街道)全权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工作的审核和管理,指导、监督、协调村(社区)低保工作。并要求对低保对象基本情况、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等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核查并做好验证记录。低保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实行动态管理。三、村(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本辖区城乡低保工作的审查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求每季度(或每半年)对低保家庭的基本情况及保障人口、保障标准进行张榜公示。定期或不定期入户走访,准确掌握本辖区城乡低保户每月的家庭生活变化情况,落实动态管理制度。


    有关低保工作的责任追究,该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在城乡低保工作中,有八种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这八种情形为:1、在开展低保工作过程中,接待申请对象、群众来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政策解释不准确,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不好,造成上访率高、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给低保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2、低保申请、审批不按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公示、上门核实、集体评议不到位的,把关不严,出现错保、“人情保”、“关系保”的。3、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意见;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且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不上报、不取消的;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骗取低保金的。4、救助行为不规范,动态管理不到位的,未按规定进行验证工作,导致“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保障机制不能落实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擅自改变城乡低保待遇享受范围和标准的。6、吃拿卡要,故意设定门槛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钱物,刁难低保申请人的。7、徇私舞弊,贪污、挤占、挪用、扣压、拖欠低保金的。8、其他违反低保政策情形的。


    该制度还规定:市监察、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低保工作的检查、督查力度,凡举报经查实或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属错保(不符合低保条件)而取消享受低保待遇的,乡镇(街道)负责足额收缴已领取的低保金,同时市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时从乡镇(街道)财政中按已领低保金的5倍扣回。 ( 杨淑珠) 编辑 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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