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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退役人员军龄视作缴费年限续养老保险
2009-01-15 14:19
[本网讯]为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根据杭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我市于07年底召开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接续工作会议,明确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可视作缴费年限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此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接续工作的意见》,对办理对象及程序等做了详细规定。


    可申报军龄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未参保的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士官)、残疾军人、非农业户籍退役人员;另一类为已参保的农村户籍军队退役人员。


    审核办理程序如下:1、退役人员携带退伍(转业)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养老保险手册》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民政局优抚科领取并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表》。2、市民政局审核退役人员相关情况,核定其在部队服役军龄,同时签署审核意见。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机构按有关规定认定军龄视作社会保险缴费年限。4、《意见》还特别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含视作缴费年限)未满规定年限的,可以往后延缴,但不可补缴。


    据悉,自2008年该项工作正式开展以来,全年共有1007名军队退役人员受惠这一政策,办理军龄登记接续了养老保险。凡符合条件的本市有关退役人员,可携带相关证件直接到市民政局办理。(民政局 杨淑珠 李长乐) 编辑 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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