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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军龄可接续缴费年限计算
2009-01-24 07:28

    近日,笔者从民政局获悉,由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我市有千余名退役军人的军龄可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年限。

    我市于2007年底明确了该项政策,规定了可申报军龄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的两类对象:一类是未参保的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士官)、残疾军人、非农业户籍退役人员;另一类是已参保的农村户籍军队退役人员。

    凡符合条件的本市有关退役人员,请携带退伍(转业)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养老保险手册》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民政局优抚科领取并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表》,通过市民政局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含视作缴费年限)未满规定年限的,可以往后延缴,但不可补缴。

    据悉,自2008年该项工作正式开展以来,全年共有1007名军队退役人员受惠于这一政策,办理了军龄登记接续养老保险。

       通讯员 杨淑珠  李长乐 责任编辑 王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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