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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缩水”双方受益 图
2009-03-05 00:48

 

    [本网讯]车辆超限了,按照相关法律,当地路政执法人员可以对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从理论层面上说,从1元到3万元都在这个执法范围之内。今年1月1日起,随着《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正式实施,路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虽然“缩水”了,但从我市三个多月的执法实际情况来看,这一政策的执行对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双方都有益处。



    据市交通局路政大队法制科科长蒙少锋介绍,以前路政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确实存在一定的浮动空间,由于执法人员自身的经验、素质以及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判断存在个体差异,因此在行政处罚中难免会出现“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比如,根据相关规定,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哪种情况下执行上限,哪种情况下执行下限,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此次省交通厅出台《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推进了规范化、标准化执法。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这项新规,对每一种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原则上统一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5个档次,每个档次的处罚原则上明确为一个具体的处罚数额或处理方式。“这样一来,如何处罚有了明确标准,我们的自由裁量权大大缩小了。但在具体的执法中,处罚标准的明确,不仅使被处罚对象乐于接受,而且避免了原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人情和关系执法,对一线的执法人员来说,这也是一种保护。”该大队副大队长陈炜向记者这样解释。


    陈炜坦言,按照现行政策,路政执法的法定额度还是偏高了,与社会承受度脱节,因此路政执法难现象在我市还比较突出。尤其是受制于我市经济结构特点,不少企业的运输量都很大,由此造成的各种运输超限现象比较普遍,路政大队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一般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记者 胡晓坤 实习生 郑伟林) 编辑 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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