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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缘起第三人 工伤职工能否获双赔?
2009-03-24 06:53

    今年3月初,下涯镇下涯村溪上自然村村民王永根在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的帮助下,终于拿到了工作单位的工伤赔偿款,这也为2006年发生在杭千高速公路上的一起清理危险物品受伤案画上了句号。

    2006年12月22日上午11时许,在杭千高速公路千岛湖方向84公里加700米处的路面上,发现有车上掉下的固体粉末。下午1时20分,受公司指派的建德友邦高速公路施救公司职工王永根与乾潭消防队员万文俊到现场清障,当清理到第四堆粉末时,固体粉末突然发生爆炸,致使王永根、万文俊两人身受重伤,当即被送往浙二医院治疗。

    王永根于2007年2月16日出院,他到工作单位要求解决受伤后的治疗费用以及赔偿问题,但无结果。2007年5月11日,王永根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2008年1月22日,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王永根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提起仲裁,要求被诉人建德友邦高速公路施救公司给予他享受工伤待遇。其间,王永根被劳动部门定为因工致残5级。而后,被诉人却以本案申诉人发生的工伤是由于第三人安徽省无为县量伟化工公司泄漏的危险品发生爆炸所致,属于第三人侵权造成为由,要求仲裁委中止审理。2008年3月26日,建德友邦高速公路施救公司解除了与王永根的劳动关系。

    鉴于王永根在工作中受了重伤,面部毁容,留下了眼疾,后续医疗费没有着落,又因其家中上有两老,下有两小,受伤后他还失去了生活来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此案件的律师(现为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再一次和相关单位沟通,也把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市里的有关领导汇报,市有关领导还作了批示。通过市公安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安徽方拿出一笔钱作为赔偿王永根、万文俊受伤整容的费用。

    然而,王永根的工伤补偿待遇该不该由用人单位兑现呢?办案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王永根有权行使向其所在用人单位请求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当权利,并认为,用人单位在2008年3月25日以快递方式发出书面解除与王永根劳动关系的决定,这种行为是违法无效的。

    经过多次的沟通协商,终于在今年2月份,双方就工伤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友邦高速公路施救公司给予王永根一定的工伤赔偿。至此,这起历时两年多的民事案件尘埃落定。

               建德新闻网 记者 黄 倩 责任编辑 王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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