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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再获50%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0-02-07 20:01

 

    为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出减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此外,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月(季)预缴申报时,“实际利润额”栏减按50%计算填列,年度纳税申报时,其全年相关指标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得减免50%的部分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2行“其他”栏。

   通讯员:谢素泉

责任编辑: 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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