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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着手规范门征代开发票地方税收管理
2012-09-06 20:38

为切实加强门征税收征管,有效堵塞管理漏洞,根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行政法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日前,我市地税部门下发文件,从9月15号起对门征代开发票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作出规范。

基于文件规定,凡单位或个人(自然人)临时发生应税劳务申请代开发票时,一般应出具付款单位证明和个人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方可在劳务发生地向付款方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申请代开发票。但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其营业额在5万元以上以及其他应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业务,必须同时提供项目合同、协议或工程结算书复印件方可代开发票。其中,对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和销售不动产收入需要代开发票的,分别由本市中介机构和审批中心地税窗口负责开具发票及征收税款。

此次门征代开发票及其税款征收规范共涉及11个大类,包括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及其各种附加,其综合税负率最低为4.78%,最高为11.80%。

(叶立彬)

责任编辑: 翁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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