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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2015-02-16 15:12

日前,国家发改委、中央编办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自2015年起,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这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的又一务实举措。

通知指出,要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保护环境、防止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

通知明确,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即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股东出资承诺,其他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电网接入意见,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铁路专用线接轨意见,原材料运输协议,燃料运输协议,供水协议,与相关企业签署的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意向协议,与相关供应商签署的原材料供应协议,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协议、框架协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除外),通过企业间协商和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协议、承诺、合同等事项,今后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设置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的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实施项目核准,如相关制度规定、通知及办事指南等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规定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相关条款一律无效。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权拒绝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要求。(通讯员 黄英杰)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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