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办法由原来的“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免抵退税预申报,并根据预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改为“不需预申报,在收齐单证并信息齐全时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这意味着进项税额转出会滞后,直接影响出口企业的留抵税金。
从2—3月运行情况来看,全市出口总额6.3亿元(上年同期6.0亿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297万元,比全年同期减少2050万元。单就一项即可多退税款2050万元,有力地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发展。
(通讯员 章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