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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解读之二
2014-05-27 20:23

问题:群众可不可以直接到北京或省、杭州市信访部门上访?除了越级上访,还有哪些情况信访部门是不受理的?如果对信访受理部门处理意见不满意,该怎么办?

回答:群众直接到北京或省、杭州市信访部门上访,这是不允许的。为了更好地推进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今年2月25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今年4月,国家信访局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从2014年5月1日起,信访部门将不再接待越级走访,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群众有诉求可以去村里、镇里或建德市有关部门反映,不能直接去杭州市及以上信访受理部门反映,就算去也是不受理的。

除了越级上访不予受理之外,还有4种情况信访部门也是不受理的。一是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央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要求,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和应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二是信访事项正在办理之中的;三是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没有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四是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处理意见不服,反复缠访闹访的。

信访人对信访受理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满意的,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规定,满足复查复核条件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也就是说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建德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对复查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杭州市人民政府给出复核意见,至此,信访程序终结。如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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