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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情况公告
2005-06-22 09:58

  根据国务院2002年3月24日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11月2 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规定,建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应当每年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因此,现将建德市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建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建德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情况

  截止2004年12月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 794个,职工 37993人。其中,正常缴存单位共有470个,职工人数达28799人。

  2004年,建德市各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0﹪;工资基数按照2003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口径执行。

  2004年,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为14538.2万元,其中:一般住房公积金12075.09万元,比上年增长22%;一次性住房补贴2416.11万元,比上年增长130%;住房公积金补贴47万元,比上年增长37.11.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到位率为90%。

  全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为7961.52万元,比上年增长27﹪,提取率达56.98﹪。其中:
(1) 购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4200.81万元;
(2) 离、退休提取1930.43万元;
(3) 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提取81.12万元;
(4) 职工调离、出境定居提取117.82万元;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1588.4万元;
(6) 其他原因提取42.94万元。

  至2004年12月31日止,历年归集住房公积金54079.13万元,提取19762.8万元,现住房公积金余额有34316.33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情况

  为加强本市的经济建设,推动住房商品化的进程,积极改善本市职工住房条件,“中心”自1999年8月20 日开始开展了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以来,逐年加大个人贷款额度,公积金的存贷比例从上年的41%上升到67%,增长了26%。2004年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861户,金额10670.4万元,比上年增长22.17﹪.全年收回贷款额3774.47万元,净增贷款额6895.93万元。至2004年12月底共支持了楼盘76个,面积近33.9万平方米。累计贷出资金31413.1万元,贷款户3218户,平均每户贷款额达9.76万元。在积极开展个人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同时,“中心”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风险意识,加大还贷摧收力度,贷款逾期率为零。

  三、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

  截止2004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资产总额36899.45万元(含国债937万元及定期存款12130万元),总负债35835.62元,其中: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5.25万元,净资产总额1063.83万元。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分配情况 

  (一)2004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总额1040.3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230.7万元;增值收益存款利息收入17.59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743.37万元;国债利息收入48.69万元 。

 (二)2004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总额644.99万元,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607万元;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0.76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37.23万元。

 (三)2004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总额395.36万元,比上年降低了1.16%。年末按增值收益的60﹪计提风险准备金237.21万元(累计风险准备金1063.83万元);经市财政局核定提取中心管理经费118.61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9.54万元。

  五、建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

  本市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机构是建德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建德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房委会”受政府委托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政收支预决算。“中心”是在“房委会”领导下,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机构,“房委会”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同时,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还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我“中心”历年来把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点来抓。赴街道、乡镇、学校进行住房公积金专题宣传,向各单位印发了《国家条例》及其有关条文的解释,给职工印发了《建德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手册》。为督促各单位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记账工作,加强对缴存单位的联系,每年的7至8月对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年审。

  2004年我“中心”继续对因各种原因已破产、注销等与“中心”失去联系的单位帐户进行了清理,对已确实不存在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中心”对其帐户上的职工公积金办理了封存、托管手续;对属欠缴的单位,督促单位按规定办理缴存或缓缴手续。

    “中心”认真执行《国家条例》和《省条例》,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坚持“房委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接受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符合两个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家条例》和《省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为职工个人所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许多不缴或少缴的情况,如我市的非公有制企业有3612家,现在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只有114家,还有3498家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达29214人,占整个非公有制企业90.54%。又由于各方面原因,到2004年末还有47所乡镇学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占全部学校的60﹪。因此,要求全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条例,自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今后,“中心”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的依法监督管理。同时,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建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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