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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将亲子送他人 民政窗口做工作
2006-04-27 15:55
[本网讯] 日前,市行政审批中心民政窗口接待了一对前来咨询办理送养手续的夫妇。


    张先生夫妇是乾潭镇人,已联系好一位四十九岁单身无子女的男子黄某,准备把自己十岁的独子送给黄某做养子。窗口工作人员经询问,得知张先生夫妇家境富裕,夫妻合睦,要将天真可爱的独子送人,其实别有隐情。原来张先生夫妇曾有一子21岁时在自家门前因意外车祸丧身。张先生夫妇盲目听从了农村迷信的说法,认为只要把现在的独子送人抚养,就会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法》第5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当事人张先生夫妇完全有能力抚养独子,不符合送养人的条件。在窗口工作人员的耐心细致解释劝说下,张先生夫妇打消了将独子送养的念头。(雷鸣) 编辑 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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