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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向前男友讨债 强闯住宅打砸放火获刑
2006-08-17 02:30

    因与前男友陈某之间存在经济纠葛,便到对方父母住处闹事,见家中无人,就破门而入,点火砸物,近日,戴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戴某系梅城镇人,2005年12月20日下午,为讨要被前男友陈某花掉的四万多元钱,她与在街上遇到的方某(在逃)一块来到陈某父母家。当时院子大门开着,但是房子大门是锁着的。戴某将门上一块木板敲掉后,伸手从洞里把门打开。然后又打开了楼梯口的铁门(有洞,手伸入可由内打开),看到楼梯口有一个煤气灶,便想把煤气灶砸掉。同行的方某说,煤气灶值几个钱啊,你不如把陈某的衣服烧掉几件,让他主动来找你,你再跟他谈好了。戴某便走到了一楼东侧的房间内,见钢丝床上有两件干活穿的旧衣服,就把那衣服扔在房间的地上。方某用打火机将东侧房间的窗帘烧着了一只角,戴某怕把事情搞大,上前将火扑灭了。过了一会,方某又将她丢在地上的衣服点燃烧着。接着戴某又将陈某父母家中一楼的窗子玻璃打碎,弄翻吃饭的桌子,将盘子和碗也一同打碎。

    此前,戴某与男友陈某分手后,为向男友讨债,曾多次到陈某的父母家闹事。戴某每次去,陈某父母都会报警,因为每次她手上都拿了菜刀、酒瓶之类的物件。她认为,既然自己不想活了,那也要让陈某出点事情。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戴某虽进行了放火(共犯),但该行为并不危及周围建筑,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构成放火罪;损坏的财物数额较小,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她在房屋主人外出时,强行闯入该住宅,对他人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坚 剑 张碧林)

责任编辑:杨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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