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事主对自己的信任,将代为保管的现金窃走的案件,被告人叶珍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叶珍,小名“叶子”“静静”,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系浙江省龙泉市屏南镇百步下畲村人。
经市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叶珍以“静静”之名搭识了毕某。次日,毕某电话约出被告人叶珍一起喝茶、吃晚饭,当晚,两人入住了新安江街道某大酒店房间内。被告人叶珍趁毕某睡着之机,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将毕某为安全起见放置在被告人叶珍拎包内的人民币50000元窃走。被告人叶珍随即租乘的士欲逃离建德,途经市公安局城东出租车治安管理服务站,在接受例行检查时被当场抓获。
市法院还查明,2006年11月17日上午,被告人叶珍至李某下榻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的某宾馆,趁李某在卫生间洗澡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从李某住处窃走现金人民币400元及诺基亚323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4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840元。
综上,被告人叶珍盗窃作案两次,共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1840元。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邵梓元 责任编辑:余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