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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己私利虚开增值税发票两嫌疑人被逮捕
2007-09-07 06:59


  一个会计,为了一己私利,利用手中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便利,无视国家法律,在短短一年半的时间内,虚开增值税发票141份,造成国家巨额税收损失。

  2007年7月,位于梅城镇的某车业有限公司出纳到国税局营业厅购买增值税发票,在购买过程中,大厅工作人员发现,对方提供的发票清单有重号,感觉事有蹊跷,便让出纳回公司查看之后再说。
该公司出纳赶回公司后便向老板娘做了汇报,老板娘便让会计徐建华把记账联拿出来,以便对票据进行检查。然而,徐建华不但没有拿出记账联,还寻找各种借口搪塞,老板娘见势不妙,立即打电话向梅城派出所报了案。

  梅城派出所民警立即会同税务人员赶到该公司着手进行调查。税务人员用开具发票用的IC卡从后台进行查看,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被虚开出去的增值税发票竟有60多万元。

  经侦大队侦查员火速赶到梅城派出所,就地进行审查。随着审查的深入,徐建华初步交代了部分虚开增值税犯罪事实。

  该车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牵引钩和自行车辐条,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边角料,当达到一定量的时候,就要出售。其中有一部分废边角料是卖给一个叫李国芳的个体户的。当对方要求开具发票的时候,徐建华就收取2.9%的开票费,然后虚开出增值税发票,提供给对方。然而李国芳是个体户,个体户交的都是定税,不需要开增值税发票,如果真正有需要时,也可以到税务大厅去开具,为什么要找徐建华去虚开呢?

  为了掌握更多强有力的证据,必须找到收取徐建华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的人员。经侦大队侦查人员会同国税部门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国税局把所有的有红字冲正的增值税发票都从电脑中调出打印,提供给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决定“以票找人”!

  2007年7月5日,侦查人员分两次赶赴乾潭调查。按照发票开具的单位,找到了建德市强盛铸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吕振强,吕振强承认公司有一部分发票是虚开的。侦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还有一 部分发票是三都的许永树开出的。侦查人员决定分组行动,一组人员将吕振强带回大队审查,另一组连夜赶赴三都传唤许永树。

 两名犯罪嫌疑人吕振强和许永树被依法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经过调查,侦查人员发现,在这起案件中充当中间人角色的重要人物李国芳住在大洋镇新联村,侦查人员立即联系大洋派出所,请求协助。事有凑巧,大洋派出所两名民警正好在新联村一带走访,便立即赶到李国芳家中,将李国芳带回派出所,随后移交经侦大队审理。


  经过经侦大队的缜密侦查,有大量证据证明,从2006年1月到2007年6月间,犯罪嫌疑人徐建华利用担任该车业有限公司会计的职务之便,以收取2%至7%的开票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百余份,价税合计五百余万元,抵扣税款达八十几万元。犯罪嫌疑人李国芳将上述发票分别提供给兰溪市铸钢厂、兰溪市工程机械铸钢厂、金华市星球机械铸钢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均已将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近20万元。案件涉及违法嫌疑的单位和个人共有14个。

  2007年8月8日,经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经侦大队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徐建华和李国芳执行了逮捕。

  据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作者:李茂祥 责任编辑: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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