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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仲裁不再收费
2008-05-05 06:59




  5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今年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第三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申请仲裁不收费。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部分争议“一裁终局”。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由原来的60天延至1年。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作者:钟浩清 责任编辑: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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