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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鼻中有电池谁之过?调解委员会来调解
2008-09-02 06:56

    今年1月3日,寿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一起学生家长与幼儿园之间的民事纠纷。

    事情发生在2007年4月16日,幼儿杨某的家长到幼儿园接孩子时发现杨某鼻子流血,去医院诊治后,医生从杨某鼻中取出电子电池一枚。由于滞留时间过长,已经造成杨某鼻中隔穿孔,无法修复,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还需后期治疗。

    从杨某口中得知,电子电池是上学期间被另一个小朋友塞入鼻中的。杨某家长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期间受到伤害,幼儿园老师责无旁贷,遂向幼儿园提出60000元的赔偿请求。但幼儿园方认为,首先电子电池不是幼儿园提供的玩具,其次电池滞留鼻中时间过长,据推算可能不是在园期间被放入的,再则孩子家长才是孩子的监护人,所以园方无需承担责任。杨某监护人先后咨询律师,走访教育和信访部门,此事也被杭州某媒体曝光,但是一直未能解决。

    出事后幼儿园也派老师前去慰问,双方有过初步协商,但未果。镇调委会也曾进行先期调解,但是意见没有被采纳。直至今年1月3日,杨某监护人提出调解申请,寿昌镇调委会第二次介入调解。由于杨某监护人不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幼儿园存在过错,所以幼儿园无责。但是幼儿园老师存在疏忽,所以幼儿园向杨某支付慰问金15000元。双方接受了调解,终于化解干戈,满意而归。

    作者:徐 艳 责任编辑:王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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