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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一)
2009-07-12 23:41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包括:为离开户籍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出具婚育证明;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依法落实流动人口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义务,即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协助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 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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