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接待了一名来自新安江街道罗桐社区的服务对象,当事人声称其母亲的结婚证已经遗失,而其父亲已于2009年病故,想咨询他母亲该如何补领以前的结婚证。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是“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因此,当事人申请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应当是在该婚姻关系存续或者解除的事实仍然存在时提出。也就是说,当事人离婚或者丧偶的,其原来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因此,已经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不能再补领以前的结婚证。(通讯员 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