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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之窗】雇员施工过程中受伤谁之过?
2018-07-03 15:54

方某系某镇某村人,从事工地小工行业,事故发生时受雇于汪某,在汪某承包的某粉末冶金厂的工程现场打工。在施工过程中,冶金厂雇来的挖机操作不慎造成石块滚落,砸伤方某右脚。方某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费约2万元。方某及其家属就赔偿问题与汪某产生纠纷,向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所受理后立即安排调解员开展调解。调解伊始,方某及家属态度明确,称方某是给汪某打工时受伤,要求汪某赔偿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所有费用共计5万元。然而,汪某则认为,方某受伤是因为挖机工操作时疏忽造成的,挖机工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事故发生在冶金厂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他是帮厂里做事,该厂也应该赔偿一些;还有方某受伤也有一部分是因为他自己粗心大意。汪某表示自己不负全部责任,应该大家一起承担,而且方某治疗的医药费之前自己已经全部垫付了,现在又提出5万的赔偿金额已超出承受范围。由于双方在赔偿上无法谈妥,且涉及其他当事人,调解员暂时中止调解,并当场联系了冶金厂和挖机工,约定好时间再次协商。几日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四方当事人全部到场,围绕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从情理着手,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说服劝导不断缩小差距。经调解,汪某同意向方某一次性补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4.2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医药费,剩余2.2万元当场付清。汪某和挖机工、冶金厂之间关于赔偿的问题则自行协商处理。至此,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调解员抓牢关键点,即方某的损害应当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方某为雇员,汪某为雇主,针对自己意外受伤的情况,方某选择向汪某请求承担赔偿责任,汪某应当给予赔偿。因此,调解员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明确双方责任,帮助其就赔偿款达成合意。同时,汪某并非该侵权行为的最终责任人,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挖机工或冶金厂追偿。最终经过调解,方某的正当权利得到维护,该纠纷也被妥善化解。

(通讯员  吕品田 孙瑶琪)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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