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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身份,不需要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
2009-08-24 15:00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出具户籍证明。”这是《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77条的内容。市民如果需要证明身份办事或是其他事项,只要出具自己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就行了。

 

    市行政审批中心公安窗口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省公安厅《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出台后,我市公安部门已经跟各部门协调过,市民到各部门办事,不需要市民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这也是公安部门方便群众办事的一大举措。

 

 

建德新闻网记者:王庚鑫

责任编辑: 陈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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