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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场所3月1日起控烟 我市正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010-02-26 16:39

备受人们关注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于2009年11月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相关规定,3月1日起,我市新安江城区包括医院、学校、会议室等十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者将被罚款50元。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促进我市健康城市创建,市创建办近日向全市人民发出了控制吸烟的倡议书。

据了解,2月22日,市创建办已经组织市卫生局、市爱卫办、市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有关人员召开会议,就我市如何贯彻执行《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进行研究,将制定宣传发动、贯彻执行等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了更好地领会这一条例的实质性内容,让社会各个层面更好地配合条例的实施,本刊摘登条例的部分内容。

一、《条例》出台后,有哪些场所禁止吸烟?

第五条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六)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会议室;

(八)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九)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二 哪些场所可以设置专用吸烟室或吸烟区?

第六条规定,下列公共场所室内区域可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经营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

(三)商店(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营业区域;

(四)录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除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六)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或售票区域;

(七)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室;

(八)单位的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食堂等场所,但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除外;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控制吸烟场所。

经营性住宿场所应当设置无烟楼层或者无烟客房。

拥有五十个以上餐位的经营性餐饮场所和对社会开放的棋牌房应当设置无烟包厢。

三、控制吸烟的公共卫生场所应如何划定或设置吸烟室?

第七条规定,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独立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

(二)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

(三)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四)设置明显的标识;

(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的控制吸烟宣传标识。

四、禁烟场所有什么要求?

第八条规定,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或者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

五、禁烟或控烟场所经营、管理者有哪些职责?

《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

(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条,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六、有哪些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五)项或者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违反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经营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于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未成年人,由其所在的学校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通报,予以教育。

七、烟草制品经营者在《条例》出台后应尽的职责?

第十六条,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烟草制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一天。

鼓励吸烟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吸烟一天。

八、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标志。

 

建德新闻网记者:黄倩 通讯员:廖爱军

 

责任编辑: 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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