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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疑惑:办了赠与公证书,房子为啥不归我?
2010-06-07 10:29

小李疑惑:办了赠与公证书,房子为啥不归我?

建设窗口:须双方到场办理过户手续后产权才生效

几天前,市民小李到建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却工作人员告知,房产赠与过户手续应当由赠与双方同时到场才能办理。小李觉得很疑惑,因为她和父亲的房屋赠与合同已经公证,难道这还不能证明房子产权属于自己吗?

据小李介绍,她的父亲在新安江有一套房子,父亲考虑到自己年纪已大,便将房子赠与给了还未结婚的小李,两人还在建德市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当小李来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由于房屋产权人即老李还未到现场,所以不能为小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小李就纳闷了,既然房屋已经赠与给她了,而且还做了公证,难道这还不能证明自己是房屋现在的产权人吗?既然房屋已经是自己的了,为什么自己单独前来不能办理房产证?

对于小李的疑惑,建设窗口负责人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必须经过依法登记后才能发生效力,房屋权属证书才是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因此,虽然小李和老李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事项,但并不意味着小李就是房子的产权人。只有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登记到小李的名下,这样她才真正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针对小李第二个问题,窗口负责人解释说,因为这份赠与合同公证书属于老李和小李之间的合同约定,申请登记时自然就应当由双方来共同申请。根据建设部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屋登记应以共同申请为原则。如房屋买卖的,应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登记;房屋赠与的,应由赠与人和受赠人共同申请登记;离婚析产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房屋抵押的,需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等。该负责人还介绍说,在现实情况中,即使合同签订了,还有协议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以小李和老李的赠与合同为例,也有可能存在赠与合同撤销的情形,因此双方当事人到场申请办理登记的做法,保证了登记结果的准确性,不仅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也有效的避免了交易过程中的纠纷。

 

建德新闻网记者:胡燕群

 

责任编辑: 方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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