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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中人们应理解的问题
2010-08-17 14:22

1.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不是“主与仆”关系。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目前,在民法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经济民事关系;在合同法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在劳动法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等价交换关系。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一切行为都以合同契约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为法律依据,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没有“主”与“仆”之分。

2.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不是“冤家对头”。

业主不是花钱买“冤家对头”,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没有一种平和的心态,没有一种合作过“日子”的心理,结果只能是此也难娶,彼也难嫁。因此,双方既以合同为依据,就应以诚相待,以信相诺,以友相伴,以心相处,以和为贵,共同服务好物业。绝不可双方成为 “冤家对头”。

3.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不是“保镖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只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物业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相关秩序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因为物业服务公司是企业,不具备任何执法职能,所以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排除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人身和私有财产保镖、保管和保险的职责,当然另有特殊约定除外。

4.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包打天下”。

物业服务公司是企业,不是职能部门,更不是政府。企业一般的职责:一是生产产品,二是服务客户,三是创造效益。就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它的产品就是服务,它的客户就是业主,它服务的项目、范围、标准等都由对双方同样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来明确。在实施合同中,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必须按照“受委托、按合同、有偿服务”的原则去履行合同。合同以外的一切,业主享有自治权,物业服务公司无权过问。

5.业主无“免费的午餐”。

尽管物业管理服务已经发展成为目前普遍的消费现象,但是,还有绝大多的人仍然习惯于已成为历史的物业管理(房屋管理)福利政策,对物业管理服务中“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不予接受,甚至抵触,拒交物业服务费,这是错误的、违法的。切记,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权利的同时,必须行使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6.管理服务费不是越低越好。

中国有一句古传的真言,叫做“便宜无好货,好货不便宜”,应用到物业管理服务,可以说“收费低管不好,收费高受不了,不低不高为正好。”(不低不高以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作参考)物业服务公司是企业,为业主提供服务,需要投入相应的成本,而且是“量入为出”。一般收费低廉的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发生的矛盾,大多因为费用入不敷出,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业主不满,物业服务公司难做;相反,优价优质服务的区域,矛盾一般也很少。

7.物业管理费是投资。

物业管理服务是消费,也是投资。为何这么说呢?因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业主提供优美、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二是可使业主的物业得到保值增值。从经济学分析,前者属消费行为,后者属投资行为。这两种行为就物业服务公司为业主服务而言同时存在;而对业主来说,消费的同时也在投资,因此最终转化为一种投资行为。这种观念的转变,将直接影响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接受程度和具体行为。

 

建德新闻网通讯员:王勤

 

 

 

责任编辑: 方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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