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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浙江省政府文件要求我市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11月1日起上调
2011-10-18 16:20

记者从建德市物价局了解到,经市长办公会议通过,我市决定从11月1日起适当提高各类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标准。调整后的各类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非经营性用水由1.2元/吨提高到1.5元/吨;经营性用水由1.4元/吨提高到1.6元/吨;特种行业用水由1.4元/吨提高到2元/吨。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暂不作调整。

为加强污染减排,省政府于2007年提出全面实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要求所有县(市)城镇污水处理标准不低于0.8元/吨,其中经济发达地区不低于1.2元/吨。浙江省政府要求建德污水收费标准不得低于1.2元/吨。2010年10月省物价、财政、环保、建设联合发文,要求各地于2010年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未按要求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的市(县),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将采取全省通报批评、省生态县(市)建设年度考核一票否决、不予安排省镇级污水集中处理建设以及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专项资金等措施。

此次上调我市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是为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一次调整。

(记者 王庚鑫)

责任编辑: 周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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