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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应如何处理?
2011-11-01 16:37

10月28日上午,一对中年夫妇来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要求变更离婚协议。经工作人员了解才得知,男女双方已于2008年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在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反悔了,想来婚姻登记处改一改。事实上,类似的要求,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

首先,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做出了适当的处理,因此,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在事后是不能撤换的。

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可以自行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并自觉履行协议,如有必要,当事人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

如果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各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雷鸣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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