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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可全额抵减增值税
2012-02-23 10:41

    自2011年12月1日起,我市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并且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纳税人在购置税控设备和支付技术维护费后,在次月国税申报时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维护费发票全额申请抵减增值税,当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经计算,该政策每年可减轻我市纳税人税收负担200万元。(通讯员 韩虹)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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