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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2-02-27 14:08

从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

《条例》首次明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条例》共分7章85条,相对于《招标投标法》,增加了“投诉与处理”一章。《条例》还针对《招标投标法》实践过中存在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评委会责权不对等、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电子招投标、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以及职业资格管理等作了规定。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2年。

(通讯员 宁卫明)

责任编辑: 周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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