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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居住性用房出租收入房产税政策有调整
2012-05-16 10:40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房屋出租房产税征管,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最近,我市对个人非居住性用房出租收入房产税政策进行微调。即从今年5月1日起,凡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按其应缴纳的房产税予以减征六成;对取得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给予房产税减征三成照顾。而对个人出租居住性用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仍保持不变,即维持租金收入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此项政策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个人因出租非居住性用房的纳税负担,更是当前积极致力于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的具体体现。(通讯员:叶立彬)

 

责任编辑: 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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