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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高考新规更严格 家长和考生需注意
2012-06-04 20:03

6月4日,记者从市招生办获悉,今年教育部发布了第33号令,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原教育部第18号令)做出修改,今年高考我市将启用新的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市招生办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对考试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多处细化,同时也加大了对于作弊的处罚力度。情节特别严重者,除取消当年高考成绩外,最高可被暂停3年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考生需要引起重视。

只要带手机就算作弊

新办法细化了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将“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凡有携带设备的行为即构成作弊,以增加对利用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前考生带手机进入考场,只要没有开机,就不算作弊,今年只要将手机带入考场,就会被认定为作弊。

雷同卷不限同一考场

新办法将“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以解决由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出现答案雷同已经不限于同一考场同一考点的问题。

骗取加分以作弊处理

新办法首次将“加分资格”作假认定为考生实施了作弊行为。原办法在加分资格上弄虚作假没有明确处罚规定,新办法规定,考生在报考资格上弄虚作假以骗取加分,将以作弊行为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停考1-3年处罚,期间不能参加任何国家教育考试。

视频录像可作证据让违规者心服口服

近年来,视频监控已成为加强考场管理的重要手段。但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在原办法中尚未明确。新办法增加了视频录像的应用,规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增加救济程序举行听证可申辩

近年来,在处理违规的过程中,一些考生因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不服、提出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案件多有出现。新办法增加了考生权利救济程序: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对给予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

加大力度惩处作弊,4类行为停考1至3年

今年,国家还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4类作弊行为已被明确列为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违规者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或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记者 蒋宁宾)

责任编辑: 周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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