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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12月1日正式实施
2012-11-29 14:16

记者从市气象局获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在气象设施保护方面、气象探测环境保障、制度落实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条例》是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之后,我国制定的第三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配套的气象行政法规,是规范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准则和法律保证。

《条例》共26条,概括成“一条主线,四项制度”。“一条主线”,就是既要保护好气象台站,也要兼顾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四项制度”包括气象设施保护制度、探测环境保护制度、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台站迁移审批制度。其中,气象设施保护制度明确了气象设施属于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是不得破坏气象设施、不得侵占气象设施用地,不得在气象设施周边实施钻探、取土等危害气象设施安全的行为。

目前我市共拥有区域自动气象监测站40个和2个农业小气候站,其中包括1个国家级气象监测站和1个综合区域气象自动观测站,覆盖全市16个乡镇(街道),2个农业小气候站分别建在航头镇精品蔬菜基地和下涯镇红裙立体草莓示范基地。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建筑物和农村建设影响到了现有气象站的探测环境,也间接影响到本地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及时性。

为了更好地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的准确性,我市将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条例》颁布实施后,将有利于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能够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性。”气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 陈晓波)

责任编辑: 翁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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