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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瞒着家长买手机 家长求助工商协调退货
2014-05-13 17:59

 给孩子自主理财的机会,不想孩子却买了影响学习的贵重物品,近日,陈女士向寿昌镇工商所咨询,未成年的女儿未经家长允许购买了一台iPhone4S手机,能否退货。

 陈女士的女儿小雨(化名)今年13岁,刚升入初中。由于想给女儿一个自行理财的机会,陈女士便把过年亲戚朋友给她的压岁钱交给女儿自己保管。可是小雨并没有像母亲期望的那样,把压岁钱存入银行或进行细致的规划,而是直接买了一台iPhone4S手机。“手机是贵重物品,携带的游戏很多,拥有流行的手机不仅助长孩子的攀比意识,还会影响孩子的学习。”陈女士说。因此,陈女士没收了女儿的手机,并带着购货发票来到寿昌镇工商所,咨询如何退货。

 寿昌镇工商所的工作人员联系了小雨购买手机的商家,商家称,如今只需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办出手机卡,小雨虽然未成年,但是个头比较高,售货员仅凭外貌很难确定她的实际年龄。况且,小雨购买的手机一经拆封注册就不能消除记录,只能作为二手手机回收。

 寿昌镇工商所工作人员表示,陈女士反映的情况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适用的条款,根据《民法》中的规定,10周岁以下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受益行为外,所有的民事行为无效。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只有已满16周岁、有独立经济能力的人,才可以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工商部门调解一般参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民法》中明确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范围,但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商家应该对‘小顾客’说‘不’,遇上这种情况,商家都不愿意退货,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并没有强买强卖,且商品已经明码标价,在价格和质量方面均没有欺骗未成年人。”工作人员说。

 寿昌镇工商所建议,在此次事件中,商家和消费者都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商家在交易时未考虑消费者的购买能力,陈女士作为监护人,对孩子也有监护责任,产品已经被拆封使用,影响到经营者的二次销售,为公平起见,家长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即承担商品的折旧费用。调解双方表示接受。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商家销售产品时要谨慎辨别消费者的年龄和购买能力是否相当,和未成年人进行大宗、大额的商品交易过程中,可要求未成年人在家长陪同下购买或劝阻其消费。作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的家长,要积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在孩子还未具备合理消费能力之前,不需要给孩子太多零花钱。(记者 谢婷 通讯员 王文馨)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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