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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物业服务企业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2015-01-28 14:46

优秀物业服务项目奖励2万元 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全市通报

 日前,我市《建德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在新安江街道范围内试点施行,适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建德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该考核办法规定,考核由市住建局和各乡镇(街道)共同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各社区对物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季度考核;市住建局负责物业住宅小区抽查考核、非住宅项目的日常考核和物业项目的年度综合考核工作。

考核分季度考核、抽查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形式。季度考核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各社区具体实施;抽查考核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季抽查考核的住宅小区数量不少于8个;年度考核由住建局统一组织会同其他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一般在每年年底进行。年度考核的结果将在新闻媒体或者建德市住建局网站上公布,并记入企业档案。年度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对年度被评为优秀的物业服务项目,奖励2万元,并授予“建德市优秀物业服务项目”奖牌;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将对其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全市通报,同时建议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吊销或其他处理。

同时,在该考核办法中明确了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的十种情形:1.单个住宅小区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季度考核和抽查考核累计3次考核不合格的;2.将住宅小区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3.未按《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4.擅自改变住宅小区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5.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6.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7.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8.不向业主公布小区公共收益、政府补贴经费及其他相关经费收支情况的;9.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10.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记者宋胜清通讯员王勤)

责任编辑: 翁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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