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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碧水蓝天 相关市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2017-01-12 21:23

 临近春节,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再次提醒相关市民在春节期间严格遵守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我市自2016年4月1日正式执行《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以来,截至目前,我市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39起、处罚41人(其中行政拘留6人)。通过努力,新安江主城区非法燃放行为基本不见,清明、农历七月半、冬至等传统节日期间禁止在山林燃放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7年根据《通告》及《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我市明确了禁止销售、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一、新安江街道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存放烟花爆竹制品;其它区域,非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超过三十千克的烟花爆竹制品;二、新安江街道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下列地点及其五十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017年春节是《通告》发布实施后的第一个春节,针对燃放烟花爆竹是春节期间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一项重要习俗,目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正在积极推进“双禁”工作。而该工作既是国家立法的规定,也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事关减少环境污染、改进城市管理、防止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意义重大。在此希望市民理解与配合。

(记者 吴燕)

责任编辑: 翁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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