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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主城区双禁以外,以下区域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17-01-19 08:59

 燃放烟花爆竹,空气中的颗粒物浓度会增加。2015年春节,我市除夕、大年初一为轻度污染天气;2016年春节,除夕当日为重度污染天气,这是当年唯一一天重度污染天。“少燃放一点烟花爆竹,多呼吸几口新鲜空气。”不只是宣传标语,更是净化你我生活环境的重要举措。2017年春节是我市“双禁”后的第一个春节,请广大市民在欢度新春佳节时,不忘禁燃规定。

根据《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及《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今年过年,除新安江街道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全市山林(墓地)等重点防火区、其他乡镇街道学校、交通枢纽、密集场所等附近50米范围内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如下:

1、新安江街道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2、全市山林(包括墓地)等重点防火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我市下列地点及其五十米范围内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在此,提醒相关市民注意。如若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山林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林业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违反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一律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记者 吴燕)

责任编辑: 翁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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