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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职工医保历年个人账户4月可实现“家庭共济”
2017-03-01 17:02

2月28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我市职工医保历年个人账户将于今年4月实现“家庭共济”。也就是说,只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积余资金足够多,近亲属在我市参加医保且缴费正常的,就可以与家人共享,灵活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内的资金。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卫计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文件依据杭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建德实际,提出了个人账户历年积余资金实行家庭共济的方案。

共济人员的范围为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以共济给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医疗保障待遇正常的近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

共济前要进行备案,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需先到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者代理社保业务的合作银行窗口进行备案,填写《建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共济登记表》,近亲属关系采用个人确认制,真实性由参保人员负责。备案时需提供参保人员和共济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已经办理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共济备案的参保人员,由本人凭社保卡在社保中心自助服务设备,或者代理社保业务的合作银行自助设备上,通过自助服务的方式,将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划转给近亲属中的一人或多人,具体划转金额由参保人本人自行决定。

根据《实施意见》,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使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一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自费、自理和自付医疗费用;二是在本统筹地发生的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三是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社区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费;四是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在4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本人名义购买浙江省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其当年费用凭相关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原始发票于次年3月前至市社保中心按规定结算。(记者 王庚鑫)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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