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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佳节眼睛被炸伤,商家赔偿近30万巨款
2009-10-13 23:14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劣质烟花销售商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近三十万元

 

  10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建德市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受害人叶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97784.38元。至此,这起因烟花质量问题引发的赔偿案,在原被告双方持续了一年多的诉讼拉锯战后,终于尘埃落定。

 

  元宵佳节 烟花炸伤眼睛

 

  叶某系新安江街道个体工商户。2008年2月3日,叶某通过他人从建德市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寿昌分公司批发购买了价值1700余元的烟花。2008年2月21日是元宵节,当天下午16时30分许,叶某兴致勃勃地搬出烟花,摆在自家店门口准备燃放。当时叶某弯腰俯身,用手中的香烟火去点燃烟花的导火索,然而,导火索刚点燃不久,烟花便发生了爆炸,叶某当场被炸翻在地,人立刻昏厥过去。叶某的妻子及员工当即把叶某送往市一医院救治,后转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治疗。

 

  经医生诊断,叶某右眼被炸伤,致右眼球破裂,右额叶脑挫裂伤,右侧鼻翼粉碎性骨折。根据叶某的伤情,医院对叶某施行了右眼球摘除术,并安装了义眼。2008年10月15日,叶某委托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对伤情进行了鉴定,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经检验出具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叶某已构成七级伤残。叶某为此损失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50729.78元。

 

  怎么赔偿 双方僵持不下

 

  事故发生后,叶某曾就烟花质量造成人身损害问题向市消保委进行了投诉,消保委也进行了调查取证等工作,但未能最终解决纠纷。于是,叶某一纸诉状,将该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诉至了市人民法院,请求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因销售质量不合格烟花致己人身损害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82833.2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双方的分歧主要有五点:第一,叶某的伤是否为建德市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烟花所炸伤;第二,该公司销售的炸伤叶某的烟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第三,对于叶某的伤残赔偿标准,叶某认为应按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而被告方则认为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第四,叶某的后续治疗费问题,根据医嘱,叶某的义眼每五年需更换一次。叶某认为人均寿命为80岁,今后还需更换7次,而被告方则认为人均寿命为70岁,今后只能更换4次;第五,对于叶某的误工费损失,叶某认为自己是个体工商户,近三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为人民币109332.97元,故要求赔偿误工费高达人民币404016.27元,而被告方则认为只能按照行业职工工资标准计算。

 

  二上法庭 纠纷尘埃落定

 

  市人民法院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分析认定。根据有效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市人民法院认为,凭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叶某的伤系由建德市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烟花所炸伤;叶某燃放烟花时被炸伤,该烟花存在质量问题是显而易见的;该烟花质量不合格与其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叶某虽属农村户口,但在城镇经商、居住,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计算叶某的残疾赔偿金;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护理期限的问题,可以折中解决,即本次判决先计算二十年,换义眼4次,二十年以后,叶某如确需继续更换义眼的,可待实际发生以后,再向被告主张赔偿;对于叶某的误工费损失,由于叶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收入减少了多少,且其提交的纳税证明尚不足以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对叶某的误工费请求,不能全额支持。但鉴于叶某系个体工商户及其提交了纳税的具体情况,法院酌情按该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的三倍来计算其误工损失。

 

  综上所述,市人民法院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叶某因使用存在质量缺陷的烟花被炸伤,有权要求烟花销售者对其合理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继续治疗费等损失进行赔偿。

 

  另外,叶某因伤致七级伤残,对其今后的生活和工作有较大影响,给叶某精神上也造成了较大的痛苦,可以要求烟花销售者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双方分歧很大,经法庭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市人民法院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建德市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叶某医疗费50729.78元、误工费38307.60元、护理费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残疾赔偿金164592元、营养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297784.38元。

 

  2009年6月1日,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10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原判。

 

   通讯员:沈小明  建德新闻网记者:吴运河

 

 

责任编辑: 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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