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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企业重生的另一种方式
2012-07-19 14:57

近日,记者从市人民法院获悉,由于金太阳宾馆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今年1月,债权人新安江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对金太阳宾馆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而金太阳宾馆破产重整案从受理到裁定批准重整方案用时仅四个月。

本案审判员莫雁婷告诉记者,金太阳宾馆没有选择破产清算程序而选择了破产重整程序,主要是因为该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但通过重整,可以最大限度地偿还债务,保留现有技术工人,维护社会稳定,同时通过设备更新与改造,可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当企业申请破产时,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除选择协商(和解)或破产清算(清盘)方式来解决债务问题外,还有第三种途径可供选择,即破产重整。所谓重整,是指在企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整顿,以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使企业重新获得正常的经营能力,同时也将债权人的债权损失降到最低(企业重整成功情况下,债权清偿比例通常高于破产清算比例)。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和解程序和重整基本上一个道理,只不过和解需要企业自己出面跟债权人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使企业存续。”据介绍,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据了解,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申请破产,在法院予以受理后,通常会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如重整过程中,在法院调解下,债权债务人双方就相关债权债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和和解方案,就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如经重整程序后,仍无法解决相关实际问题,且该公司无存在必要了,就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了,也就是说这个公司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了。

(记者 蒋宁宾)

责任编辑: 翁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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