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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文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
2012-08-14 16:59

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日前,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出台文件,就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作出规定,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鼓励更多的人路见不平挺身而出。

按照《建德市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以及在倡导、宣传、支持、保护、奖励见义勇为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权益保障对象。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报告。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医疗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迅速组织救治,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以下各方承担:(1)由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赔偿;(2)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3)由受益单位、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补偿;(4)由所在单位补助。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要协助见义勇为人员或家属依法获取相关费用,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的费用,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酌情补助。

见义勇为人员如在救助过程中存在过失,在参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后,赔偿金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给予适当补助。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其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由市见义勇为基金协调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优先提供援助。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亲属名誉受到栽赃诬陷,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损害的,由公安机关或法院进行认定。情节轻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受到栽赃诬陷的见义勇为人员要通过媒体宣传给予恢复名誉。受栽账诬陷,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的见义勇为人员,其医疗费由加害人承担,加害人无法承担部分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担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和回访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其生活等方面的困难。(记者 王庚鑫)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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