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歌没有想到,被他当作“第三个儿子”的《无极》会被调侃成《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就好比衍生出一个似像非像的“私生子”,并且风头大有盖过亲生儿子的迹象。于是,陈凯歌怒了,决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没想到却引来同行和各界更为严厉的嘲讽与斥责,因为人们的普遍心理是“同情弱者”。
尽管胡戈表示他的原意是想做“交流学习”之用,而且他并不是调侃大片、改编大片的始作俑者,但现在真正的问题不是用作交流学习还是用作商业,而是这个“私生子”在社会上“招摇撞骗”已经严重威胁了父亲的地位和尊严。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陈凯歌要与胡戈对簿公堂。
然而,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当道德无法约束人们的行为时才有法律的至高无上。陈凯歌一旦起诉,却很有可能赢了官司,输了人心。搜狐网的调查显示:认为“陈凯歌有仗势欺人之嫌”者占到了百分之五十五点九三,认为“陈凯歌毫无幽默感”的占到百分之三十三点八三,而支持者只有百分之五点零一。
一旦诉诸法律,根据《著作权法》,胡戈虽有侵权行为却没有为自己赢利,最终很有可能只有一个象征性赔偿;而陈凯歌的“以大欺小”、“小题大做”却很有可能对他“文化导演”的形象产生根本性动摇。
其实,如果陈凯歌开始抱着一种大度的心态,称赞胡戈的创作才能,没准这事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好事的媒体也就没有那么多炒作;如果陈凯歌把剧本改得更完善一些,也就不会给胡戈调侃改编的灵感,《无极》也许就成为没有缺憾的经典了。
事实上,《无极》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根本不存在孰优孰劣,孰大孰小,只是不同作品的表现形式,不同媒介的演绎方式。如果学生做个PPT,做个FLASH,做个小动画剪辑,也要向大导演、大作家支付创作费用,校园里就没有那么多创新之作了。因为有了陈凯歌、有了胡戈,我们的电影和电脑放映才能如此精彩。
心存善良的人多希望陈凯歌与胡戈不要真的因为“一个馒头”而在法庭上“兵戈相见”。胡戈向前辈道个歉,陈凯歌“大人不记小人过”,没准两人联起手来能创作更美的电影。当然这只是乐观的美好想象,也许此事会给“网络天才”们一个警示:下次调侃大片要有更精确地分寸把握才行。(中新社记者 马海燕)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起反思
最近,一部风行网上的短片及其引发的激烈争论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这部短片的名字叫《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素材主要来自导演陈凯歌的新作《无极》,作者是胡戈。这个时长为20分钟的短片围绕《无极》中出现的那个馒头,串联起电影中的镜头与人物,加上时下流行的广告插播、RAP音乐等元素,令许多网民感到“新鲜而好玩”。
可影片《无极》的导演怒了!陈凯歌认为,胡戈创作《馒头》属于侵权行为,并表示将诉诸法律。胡戈的行为侵权了吗?电影侵权行为该如何界定?怎样才能杜绝侵权行为?透过《馒头》引发的争论,许多人开始对网络影视作品侵权进行反思。
是非法改编还是影视评论?
专家:网络不再是“免费午餐”
《馒头》的出现,让人想到几年前风靡网络的两部短片《大史记》、《分家在十月》。三者同是对他人影视作品的剪辑,不同的是,前者是从最新的一部影片着手,后者则是对数部老片进行剪刀加糨糊式的“解构”。
“网络环境对影视作品的侵权,最普遍的是盗版,即通过网络非法传播他人的影视作品;其次,是加工、改编、拿取他人作品的部分;更复杂的一种,是对原作主题的完整性加以破坏、侵害原作者的精神权利。”韦之,北京大学知识产权法专家,向记者介绍了互联网时代出现的影视侵权的几种类型。
“具体到《馒头》,目前还不能简单地下结论。”韦之认为,“围绕《馒头》的争论,其实体现了两种利益的冲突,一方面是以陈凯歌为代表的著作权人的利益,一方面是以胡戈为代表的公众评论的权利。我个人认为,在这个纠纷中,著作权人应该容忍这种新的影评形式;而批评者也应对不当挪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负责。”
带着同样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陈锦川。陈锦川也认为现在不好对《馒头》一事下结论,但是指出了这一事件的代表性。“这是在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中经常遇到的难点———权利人和公众权利之间的关系。”陈锦川说,“著作权是私人的权利,同时,公众有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权利。两者之间关系的平衡,是以互相尊重他人权利为前提的。”
“一个小小的馒头就能引发出这么多事情,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在《馒头》的结尾,“主持人”有这样一段话,犹如对“馒头”纠纷的谶语。专家认为,“馒头”纠纷至少提醒了人们一点:网络不再是“免费午餐”,在网络环境下使用或利用他人的影视作品,每个人都应对他人权利给予足够的认识与尊重。
技术进步带来的必然结果?
专家:人的自觉才是第一位的
《馒头》们是否构成对影视原作的侵权,尚无定论;非法下载,则是可以明确“定罪”的侵权行为,也是进入互联网时代后,技术含量最低、最为常见的侵权行为。
最近,北京激动星影视有限公司向国家版权局投诉,称华夏影视网未经其许可非法传播《大话西游》、《紫日》、《谁说我不在乎》等影片,侵犯了投诉人享有的著作权。经调查,这一网站系广东省新兴县居民谢石鸣开办的个人网站,他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服务器内复制了视频、海报等作品4000多份,上网用户通过汇款等方式向谢石鸣交费成为会员,付费在线观看或下载影视作品。
北京激动星影视有限公司的蔡可新说:“网站若向网民提供影视作品下载服务,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具体方式有许多,比较常见的是通过独家或非独家买断版权的方式获得合法身份。”
这一公司能够找到让自己蒙受损失的盗版者,已是不幸中的幸运。据介绍,随着互联网新技术的出现,追查非法下载的责任变得越发困难。很多网民几乎是在无意识中当了侵权者,还“成全”了更多的人继续侵权。以新千年开始普及的PtoP技术(点对点技术)来说,这一技术的核心是互为服务器。有了这一技术,每个私人电脑都可能成为服务器。非法下载从集中到分散,为管理加大了难度。
“技术手段、法律手段永远是第二位的,人的自觉才是第一位的。”中国教育网总编辑陈志文说,“开放、自由是互联网的精神,但是这种开放与自由需要在规则的控制之下。”
我们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更新法律,但不会有哪一部法律可以涵盖世间万千纠纷的解决路径;高新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孕育奇迹,也可以成为潘多拉的盒子,我们可以依靠技术来为今天的网络侵权制造壁垒,但永远有新的“智慧”可以破解今天的壁垒。有形的是法律与技术,无形的是个人的自我约束能力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社会各界一直在为前者的完善群策群力,而作为社会个体,后者更值得每个人思考。 记者 徐馨